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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典型案例(2016-2021年度)

转自微信公众号 江苏高院

案例1:吴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吴某(女)与陈某(男)婚后育有一女,陈某醉酒后经常殴打吴某。为了女儿的成长,吴某一直忍让。2019年4月14日晚上,双方在街上发生争吵,之后被朋友劝开,陈某外出继续喝酒。凌晨2点,陈某一到家就殴打吴某,将吴某的肩部、后背等处咬伤。后吴某在陈某睡着后,用婆婆的手机报警并前往妇联求助。徐州市铜山区妇联了解情况后,建议吴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吴某表示不懂如何申请也怕陈某进一步伤害自己。在征得吴某同意后,徐州市铜山区妇联代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帮助吴某收集受伤照片、病历、手机微信记录、接处警记录等证据。

【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禁止陈某对吴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陈某对吴某进行骚扰、跟踪、接触吴某及相关近亲属。

裁定作出之后,陈某未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吴某”可以说是现实中遭受家暴受害人的缩影,她们一次次的隐忍并没有换来施暴方的醒悟,而是变本加厉的暴力伤害。如何求助?怎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随着反家暴工作的不断深入,对于自救意识和求助能力欠缺的受害人,公安、妇联等职能机构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逐渐增多。勇于对家暴亮剑,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案例2:安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安某(女)今年12岁,在南通某小学四年级就读。4岁那年,母亲杨某与父亲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安某由杨某直接抚养。2018年起,外婆刘某发现安某的脸上、身上经常出现各种伤痕。再三追问之下,孩子道出实情:妈妈时常会给她布置课外作业,如果不能及时完成,就会遭到辱骂甚至殴打。看到外孙女一再受伤,刘某与杨某反复沟通无果,无奈之下选择报警。

经公安机关初步鉴定,安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当地派出所向杨某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要求其纠正不法行为,严禁对安某实施家暴。但一纸告诫书没能让杨某停止暴力行为,2021年1月3日,因安某没有完成课外英语测试,杨某再次用指甲抓伤安某的脸部,甚至用锅铲烫伤安某的手部。

2021年1月19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代安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禁止杨某对安某实施家庭暴力。

2021年4月5日,杨某再次对安某施暴,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当即作出拘留决定书,对杨某司法拘留7日。

【典型意义】

子女是父母生命的延续,但不是私有财产,可以任凭处置,他们是家庭、社会和国家的未来,是社会成员一分子,享有基本民事权利保障。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父母应为子女营造良好的成长氛围,以恰当的方式引导和教育孩子。

本案中,杨某罔顾安某成长学习的客观规律,急于求成,以暴力方式拔苗助长。在收到家庭暴力告诫书后,杨某毫无悔改之意,持续使用暴力,严重危害安某的身心健康。

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一纸空文,而是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然违抗法院裁判已经触碰了司法底线,必将受到严惩。通过训诫、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惩罚施暴者,让反家暴不再停留在纸面,加大对施暴者的威慑力度,有效消除和制止人身安全隐患和家暴行为。


案例3:冯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2021年春节前夕,14岁的冯某(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在申请书中称,父母结婚后,父亲宋某多次殴打母亲冯某某。2021年1月3日,宋某再次在家殴打冯某与冯某某,冯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警调处,但宋某并未就此收敛,此后仍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威胁、恐吓、谩骂冯某与冯某某,甚至扬言要到冯某就读学校滋扰冯某的在校活动。宋某的一系列行为严重影响了冯某正常的学习与生活,给冯某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为保证人身安全,冯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禁止宋某对冯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宋某实施骚扰、跟踪、辱骂、威胁、殴打等影响冯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的行为。

裁定作出之后,宋某未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典型意义】

正在遭受家暴、“目睹”家暴、笼罩在家暴阴影下的未成年人都是家暴的受害人,均受到《反家庭暴力法》的特殊保护

鉴于家暴发生的场所较为隐秘,有效抵制家暴不仅需要受害人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勇于发声、敢于求救,亦需要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及个人切实履行家暴强制报告义务,通过全社会协同发力,营造敢于对家暴说“不”的社会风尚。


案例4:曹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曹某(女)与朱某(男)系母子关系。曹某年老体弱,已经没有劳动能力。朱某从未尽到法定赡养义务,反而经常向曹某伸手要钱。

2020年3月1日,朱某和妻子张某想要改善居住条件,无视曹某的房屋已经出租的实际情况,强行入住。曹某与其理论,要求其搬离,朱某和张某多次对曹某进行殴打,导致曹某肋骨、腰部不同程度损伤。曹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禁止朱某、张某殴打、威胁曹某;

二、禁止朱某、张某骚扰、跟踪曹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裁定作出之后,朱某、张某未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典型意义】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如何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增进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给予老年人更好的物质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让他们安度晚年,是全社会的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年轻人的生活压力不断增大,“啃老族”大量涌现,动辄伸手要钱,寻找借口不履行赡养义务,而老人稍有微词,便会恶语相向,甚至拳脚相加,因此老年人已成为家暴的另一主要受害群体。在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今天,如何真正让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值得我们每一个人的关注。


案例5:

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王某(女)与孟某(男)系恋人关系,分手后因经济纠纷,孟某对王某纠缠不清。

2020年10月,孟某在王某租住处围堵王某,强行将其拽入车内殴打致其住院,并扬言将其杀害,后经报警处理。

同年12月,王某出院后孟某继续对其威胁、恐吓、上下班途中围堵,对王某的生活和心理健康造成极大影响,导致王某不得不进行心理治疗。

2021年1月,孟某再次对王某跟踪、威胁、恐吓,并进入王某单位寸步不离,王某随后通过SOS紧急救助报警。王某多次报警,孟某在经警察教育后仍屡教不改,变本加厉骚扰王某。无奈之下,王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孟某骚扰、跟踪、威胁、恐吓王某。裁定作出之后,孟某未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赵某(女)与徐某(男)于2018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前,徐某隐瞒了吸毒史。2018年7月25日,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并被强制戒毒2年,赵某一直独自抚养女儿徐甲。2020年9月3日,双方协议离婚,徐甲跟随赵某生活。其后,徐某假借探视女儿,时常到赵某家中骚扰、恐吓甚至殴打赵某,并经常辱骂赵某的母亲罗某。每次徐甲在接受徐某探视后,均会不同程度的受伤。赵某多次报警,但效果甚微,徐某依旧我行我素,继续侵害赵某的人身安全,连罗某也受牵连。赵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禁止徐某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徐某威胁、骚扰、跟踪赵某及徐甲和罗某。

裁定作出之后,徐某未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典型意义】

上述两案系针对“同居关系解除后”和“离婚后”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顾名思义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现有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该法附则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暴中,都是反家暴的题中之义,属于《反家庭暴力法》的调整范畴。一方若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仍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的拓展,表明了法律禁止一切形式家暴行为的严厉态度,体现了立法和司法对家暴受害人的延伸保护。


案例6: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徐某(女)与杨某(男)婚后感情一般,徐某曾起诉离婚,法院未予准许,后二人一直分居生活。

2018年12月7日,杨某到徐某理发店找徐某,与徐某弟弟发生矛盾,二人相互殴打。2019年3月5日,杨某找徐某,徐某未开门,杨某将房门踢坏。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资料显示,杨某曾多次向徐某发出“走着瞧”“你不给我把家里的钱拿出来这辈子我都不会让你好过,我会让你付出代价的”等威胁性言语,徐某长期生活在恐惧之中。无奈,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禁止杨某对徐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杨某骚扰、跟踪徐某。

裁定作出之后,杨某未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典型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禁止任何形式的家暴,家暴不限于殴打等传统意义上的身体暴力,谩骂、恐吓、跟踪等对家庭成员造成精神侵害的行为也构成家暴。本案中,虽然杨某未给徐某造成直接肉体上的损伤,但其威胁、骚扰等极端行为给徐某造成长时间的精神压力,亦属家暴行为,应予制止。


案例7: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06年结婚。婚后,李某曾因殴打他人被判刑。2020年7月,李某因怀疑张某欺骗自己、要求张某“少参加聚会”等原因两次对张某进行殴打,并限制张某出行。后张某从家中迁出独自居住,但李某经常到张某单位附近窥探张某行踪。张某深感恐惧,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供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书、受伤照片等证据。诉讼中,李某承认两次动手确是事实,但并非家暴,而是互殴。两次争执中张某也殴打了自己致其受伤,但未保留证据。张某主张自己确实对李某还手,但系出于自卫。李某的殴打行为造成张某左上肾、左肩、左食指多处皮肤淤青,闭合型颅脑损伤轻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禁止李某殴打、威胁张某;

二、禁止李某骚扰、跟踪张某。

裁定作出之后,李某未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家暴”与夫妻间“偶尔吵打”的普通家事纠纷是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难点。普通家事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失手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此与家暴存在本质区别。

家暴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施暴者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控制目的的主观恶性,暴力行为呈现长期性、反复性,并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身体或者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人因为恐惧而屈从于施暴者的意愿。认定是否为家暴,应从施暴动机、施暴次数、伤害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

本案中,依据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书、受伤照片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呈现长期性、反复性特点,李某的暴力行为对张某的身体造成较为严重的伤害,且其还存在跟踪、蹲点的举动,给张某造成心理压迫和精神伤害。据此,法院认为李某存在家暴行为且有进一步实施家暴的现实危险,遂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隔离伤害”。


案例8:胡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胡某(女)在父母离婚后跟随父亲胡某某共同生活。胡某某系暴力违法犯罪的刑满释放人员。自2018年以来,胡某某一直无所事事,因索要家产与父母、兄弟发生争执,酗酒后对胡某暴力相向,殴打、恐吓无所不用其极。胡某为躲避暴力,在外租房居住,但仍被胡某某跟踪、骚扰。

经相关部门多次调处,胡某某不思悔改。胡某目前仍是在校大学生,胡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胡某的生活和学业。胡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证明胡某某存在家暴行为,胡某提供了报警记录、受伤照片、派出所、妇联、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

【裁判结果】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禁止胡某某对胡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胡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威胁、殴打胡某。

裁定作出之后,胡某某未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典型意义】

家暴被称为“静悄悄的犯罪”。家暴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难以为外人知悉,受害人受“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影响,加之多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疏于求医、求助及保留证据,致使证据毁损灭失,诉至法院时因时过境迁无法举证,增加了法院取证及认证的难度。

本案中,胡某为家暴受害人如何保留证据做了很好的示范,她在遭受家暴后及时报警、就医并向相关职能机构求助保存了各种能够证明家暴行为和伤害后果的证据,在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第一时间提供了完整有效的家暴证据,使得法院能够及时核实证据,快速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9: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唐某(女)与王某(男)系夫妻关系。自结婚以来,王某动辄因家庭琐事对唐某大打出手,甚至对唐某的父亲进行殴打和辱骂。2017年8月,唐某起诉离婚,鉴于王某家暴愈演愈烈,唐某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向双方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因双方离婚诉讼正在进行中,2017年8月28日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于2018年2月28日到期,为维护自身及家人安全,唐某于2018年3月2日再次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禁止王某对唐某及其父亲实施家暴;

二、禁止王某骚扰、跟踪、威胁、辱骂唐某及其父亲;

三、禁止王某去唐某及其父亲单位闹事。

裁定作出后,王某未实施违反裁定的行为。

【典型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虽然法律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力期限,但不影响受害人在到期前申请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便在到期后,也可再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且不受次数的限制,在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间设立一道无缝对接的“防护墙”。


案例10: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尹某(男)夫妻关系不和,双方的离婚诉讼正在进行中。2021年4月20日晚,尹某因家庭琐事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其右臂骨折,并威胁如果离婚不让张某一家好过。此前,尹某曾多次对张某实施家暴并报警处理。为避免再次遭受家暴,张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禁止尹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

裁定作出后,承办法官立刻将案件提交该院家事诉讼危机干预中心,由其对接秦淮公安分局。尹某住所地派出所民警上门向其释明法律规定,要求其严格按照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执行。经过公安机关的教育和震慑,尹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情绪平稳,再未出现过激行为,离婚诉讼得以有序推进。

【典型意义】

家暴产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其危害也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这决定了预防和制止家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作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第一责任主体,法院在抓好做实自身工作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妇联、居(村)委会等部门的配合,形成多层级常态化对接机制,实现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执行、监督全程紧密协作,构建反家暴立体网络体系,全方位为受害人撑起“保护伞”。

上一页:买房参考//2016-2020年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下一页: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戒规避和抗拒执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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