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rvice tel

案前咨询:025-83266216  主任律师:15189801441

站内公告: 欢迎光临本律所网站...

案前咨询:025-83266216

主任律师:15189801441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苏宁慧谷中心E08-1幢1018-1020室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动态 > 2020
南京律师:刑事案件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不足如何处理?

  关键词:刑事案件

  在众多法律案件中,很多人对刑事案件的相关咨询问题是比较多的,可能是因为这类案件的太复杂了,和一般的民事案件不同,不太好理解在一些法律问题上。而南京律师被咨询过很多的问题就是刑事案件证据的相关问题,大家比较关心刑事案件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还有,如果搜集的证据不足以让犯罪嫌疑人判刑应该如何处理,关于这些问题,南京律师给出了比较详细的回答,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刑事案件证据的种类:

  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

  6、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的处理方法:

  1、公安机关可以调解结案

  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公安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

  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

  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公安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公安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

  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公安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案件证据的种类和证据不足处理的方法的介绍,也就是说即使证据不足也可以继续进行申诉,总之,等到证据充分的那天就可以了。

上一页:刑事律师需要具备哪些重要的素质,他的法庭辩护流程是怎样的?

下一页:南京律师咨询:房产纠纷有几种类型?解决的方式有哪些?
网站地图      XML地图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苏宁慧谷中心E08-1幢1018-1020室    案前咨询:025-83266216   主任律师:15189801441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 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 ICP备案号:苏ICP备19009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