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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条件及立案标准了解一下!

  关键词:南京律师

  大家知道寻衅滋事也是一种犯罪吗,寻衅滋事罪其实是从流氓罪里分解出来的一种罪,由此可见法律上对于这种罪的严格程度可见一斑,大家可能不太理解寻衅滋事罪到底是怎样的,比如说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件是什么?还有它的立案标准也不是很清楚吧,那么下面就由南京律师为大家介绍一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和立案的标准,都是比较专业的法律知识,同时也是与我们息息相关的,大家了解一下比较好,以后碰到差不多的情况就知道是怎么一回事了。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条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 "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 "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大家现在看完上面的内容是不是对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有了一个明确的认识了呢,有其它相关的问题也可以咨询我们的南京律师,他们将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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