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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及侦查办案时间了解吗?南京刑事律师告诉你!

  关键词:刑事案件

  在所有的法律案件中,可能刑事案件是比较让人比较头疼的案件了,因为它的案件性质也相对比较严重,所涉及的内容也是方方面面的,大家咨询南京律师的问题很多也都是这一方面的,因为对这个案件的法律法规都不了解,咨询的比较多的问题就是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办案侦查的期限规定是怎样的,这些大家比较关心的。那么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就来给大家科普一下这两个问题所涉及到的法律内容,有这两个方面的问题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侦查阶段办案的时间规定:

  1、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不得超过48小时,传唤和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3、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次日起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4、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察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部分重大案件、犯罪集团案件、流窜犯罪案件,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侯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大家看完上面的内容应该就知道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案件和办案期限的规定了吧,以后有关刑事案件的问题可以再咨询我们的南京刑事律师,帮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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