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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及方法了解一下!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现在的未成年人相对于之前的年代的未成年人都比较的早熟,知道的东西也更多,但是在法律方面的知识还是很匮乏,主要体现在自己犯了罪但是并不会意识到这是在犯罪。那么大家知道法律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是什么吗?应该遵循从宽处理、不适用死刑、教育、感化和挽救、分案处理和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下面南京律师会为大家详细介绍这几个原则。另外,对于未成人犯罪也要采取正确的处理方法,下面南京律师就带大家来详细了解一下。


  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

  如果碰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正确的处理应该遵循从宽处理、不适用死刑、教育、感化和挽救、分案处理和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下面是详细介绍。

  1、从宽处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种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不满18周岁的人由于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因此,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适用死刑。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地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人员对未成人要坚持攻心为主,象父母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之认识到自已行为的危害性。


  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指的从轻是在法定刑的下限处刑;这里指的减轻,是在法定刑的下一档次,如应判五年以上的,实判在五年以下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如果碰到就需要遵循上面介绍的处理原则和处理方法,当然,还是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比较重要,家长还是要管好未成年人,不要让他们做一些违反社会道德和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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