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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及处罚规定

  关键词: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罪行,严重情况下属于刑事犯罪,也就是可能对被拘禁人造成了很大的人身伤害,甚至是使其失去生命,那么这个是更加严重的。关于这个犯罪的类型,目前网络上还是有很多相关的报道的,大家对于这个犯罪类型也比较关注,很多网友咨询我们的南京刑事律师,问非法拘禁罪是如何进行量刑的,量刑的标准是什么?另外,就是问关于这个罪行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就由我们的南京刑事律师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吧。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

  1、非法拘禁罪的量刑如下: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2、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

  3、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如果行为人为索取非法财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司法解释仍定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处罚规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非法拘禁罪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殴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进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

  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不堪忍受,自伤自残,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

  3、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时,故意使用暴力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杀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对具有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也要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为了胁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债务,而将他人非法扣留,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在特征上与一般的非法拘禁不同,其目的不在于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手段,来胁迫他人履行债务。

  但客观上已经造成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侵害,也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理。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则应当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及处罚规定的详细介绍,请放心阅读上面的内容,因为都是由专业的南京刑事律师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大家如果对非法拘禁罪还有其它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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